闽人社文〔2020〕3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5 06:07:5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38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支持孵化基地减免租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人社、财政部门评审认定且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在孵企业(项目)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申报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附件2);

(三)减免租金相关凭证(减免租金通告、或协议、或票据,等等)复印件。

三、补贴办法

(一)每月补贴标准为各孵化基地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30%,补贴时长不少于3个月(从2020年1月至当地疫情解除月)。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按照孵化基地当月实收租金与2019年12月份实收租金的差额予以核定。

(二)每家孵化基地所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就业补助资金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经费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

(一)基地申请。在各地疫情解除之日起30天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基地将申报材料提交或寄送至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材料审核。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其中,对减免租金的数额,可对照《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中提供的承租企业(项目)名单,采取电话或实地检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全覆盖核验。

(三)社会公示。审核通过后,在市级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孵化基地名称、租金减免明细、申领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妥善保护相关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资金核拨。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每家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运营补贴,同一基地如分别被人社、科技等部门认定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以其中的一种类别向对应部门申领补贴,不得多头申报。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冒领、套取和重复申领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的基地以及协助配合的在孵企业(项目),要公开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处理。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将本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报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电话:0591-87553775;邮箱: bys@rst.fujian.gov.cn)。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附件:

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报表

2.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


3.各地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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