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明电〔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闽医保明电〔2020〕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保障责任。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国家部委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医保及时结算。
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临时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800000000001),并且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医保中心及时指导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药品供应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组织协调工作,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对接协调,督促指导有关生产、配送企业强化药品配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对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治疗防控药品,现平台挂网产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向当地药械采购(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四、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凡是发生疫情的地区,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医保部门自1月31日起每天上午10时前向省医保局报送本统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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