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社〔2020〕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闽财社〔2020〕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各市县、各单位更好地做好防控保障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4号)精神,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二、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可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三、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四、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省卫健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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