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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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9〕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为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 级统筹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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