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房管联〔2021〕7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等要求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1〕74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的过程监管,有效保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加装项目审核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手续办理
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在符合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建筑设计方案公示工作。公示反馈意见期满,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向街道(镇)和业委会(或业主)出具公示反馈意见的情况。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
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加强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性论证的指导和管理。可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论证的方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房屋安全性论证,并按规定出具技术论证意见。
三、建设管理手续办理
申请人应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手续,网上填报加装电梯项目相关情况并提交资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镇)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电梯安装、使用登记手续办理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电梯安装手续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申请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管理单位等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五、综合竣工验收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加装电梯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在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电梯设备安装使用验收后,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竣工综合验收。
六、财政资金使用
鼓励引导业主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用好政府加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实现本门洞全楼层业主效益共享。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施工进度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七、其他
鼓励将符合整治条件的零星加装电梯幢优先纳入旧住房改造计划,进一步降低居民管线迁移等费用。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一门式”集中受理审批、实施“一网通办”和“只跑一次”审改措施及申报材料互认共享,努力使加装电梯项目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各街镇和居委要强化党建引领,依托共建共治,做好群众工作。各单位还应积极引导加装电梯整小区规模化设计和施工,协调电梯品牌、型号等,为电梯后续运维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八、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之前审批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加装电梯手续办理目录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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