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发〔2019〕3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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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发〔2019〕34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促进公平的原则,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普及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水平持续提高,办园结构不断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全面整治,农村薄弱幼儿园改造提升初步完成,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达到98%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一级、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88%左右。将学前教育纳入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2022年,县(市、区)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进一步完成修编,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农村薄弱幼儿园改造提升全面完成,农村学前教育质量达到城区平均水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全省幼儿教师持证率达到99%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7%以上,其中一级、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0%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0%左右。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到2035年,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区域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各类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正确办园方向。

1.坚持公益普惠。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要任务,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按照“公办园为示范,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依法支持营利性民办园”的办园思路,合理调整和优化区域幼儿园办园结构,积极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均衡、协调发展。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二)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2. 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2020年前全面理顺“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和设区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和加快发展地区的支持。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资源供给、教师配备补充、保障幼儿园运转、质量提升及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原有基础上积极参与、支持办好本区域各类幼儿园。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全面实现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便捷入园、普惠入园。

(三)保障幼儿园资源供给。

3.完善布局规划。各地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幼儿数量、分布、变化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以县(市、区)为单位适时调整和修编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要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到2020年,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的具体发展目标。占比不到50%的市、县(市、区)要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对于新增的公办园,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事业法人登记等机构编制和教师配备等工作。

4.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2019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调整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底前,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地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整改到位。要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财政、编办、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做好配套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单位要将经过装修的配套幼儿园交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对配套园要免除物业管理费。

5.实施农村幼儿园改造提升工程。将农村幼儿园建设列入“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全面落实每个乡镇至少举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22年实现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按照“乡镇中心园为示范,中心村幼儿园为基础,村级教学点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思路,充分利用闲置校舍等资源,通过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的形式,着力提升农村园的园舍条件、保教水平和师资素质。到2022年,使得农村学前教育质量达到城区的平均水平。

(四)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6.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设高中的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适当提高。

7.落实成本分担机制。学前教育实施政府投入、社会参与和家庭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要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底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指导意见。2020年前各县(市、区)要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并实施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园生均财政拔款标准。

8.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2020年前各地要结合实际调整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同级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等价收费为目标,制定实施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经费补助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有效发挥其扩大普惠资源供给、提高普惠水平、促进实现普惠优质目标的重要作用。

9.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幼儿园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要规范民办园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度逐利的高收费行为。

(五)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10.配足配齐教职工。2019年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出台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法依规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逐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配备标准。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严禁各类幼儿园招聘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幼儿园教师。

11.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事业编制的统筹,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要按照标准逐一对公办园的师资配备进行核编,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要积极创新思路,结合实际实施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将实施报备员额管理后冻结的编制用于公办幼儿园核编工作。

12.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可参照中小学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普惠性幼儿园中保育员、安保人员、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大力提升幼儿园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到2020年各地幼儿园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做到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探索实施普惠性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要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和实施办法,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

13.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要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支持师范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应用型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建立学前教育学院,加强学前教育研究。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培养保育员。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大力培养初中起点5年一贯制、3+4本科和高中起点本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保障有质量教师供给。

(六)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14.推动幼儿园上等级。对照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重点增加一级园和二级园数量。2020年一级园、二级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2022年达到70%以上。通过集团化办园、幼儿园共同体建设、城乡幼儿园结对等方式,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在等级园创建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更加突出日常保教规范和质量导向。

15.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园本化,指导幼儿园落实课程方案,促进每个幼儿健康全面发展。各地要开展“安吉游戏”实践园培育推广工作,让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真正落地。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图书和玩教具。省、市、县要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建设,配足配强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要确定专职和兼职教研员,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

16.严格幼儿园保教规范。加强幼儿园办园规范的督导检查,坚决遏制幼儿园“超班级”办园、“超班额”办班倾向。开展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治理行动,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到2022年全面消除幼儿园“小学化”“看管式”现象,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达到99%以上,显著提高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七)强化幼儿园规范监管。

17.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指导机制,配足配强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

18.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加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和完善年检制度,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克扣伙食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严禁商业广告、活动进入幼儿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教材、教辅材料、食品、药品等。

19.稳妥实施民办园分类管理。2022年前,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县级以上教育、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0.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在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一级园资质。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的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乡镇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学前教育薄弱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区域内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等,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资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支持办好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各地要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和在编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目标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依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实施意见,以县为单位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审核认定。省政府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公办园建设、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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