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1日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实际,合理划分省与市县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省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省级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国家高速公路除中央负责部分外的管理职责及省级高速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检测评定、运行监测协调等职责。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由省级(含省属企业)组织实施,并承担省级负责事项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高速公路中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省级事权。省级承担普通国道除中央负责部分外的管理职责及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检测评定、运行监测协调、日常养护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日常养护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委托市县实施。
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改建、管理、运营、养护工程实施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对普通国省道改建工程(省定建设标准内,路基、路面及桥梁宽度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四车道一级公路、两车道二级公路,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里)和养护工程,省级主要承担路面、大中桥、隧道、交叉工程(含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通道、平面交叉范围内的大中桥梁、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养护工区工程、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以及省级投资部分的预备费等支出,市县主要承担路基土石方、边坡防护、防护支挡、边沟等路基排水、特殊路基处理等路基工程,小桥涵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的停车区、服务区工程,绿化、环保和景观设计工程,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除工程监理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外的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支出责任。改建工程中超出省定建设标准部分的相应支出由市县负责。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新建及改线工程建设、公路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对纳入省以上发展规划的普通国省道新建改线工程,给予定额补助。
3.农村公路。
省级事权。省级承担全省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省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给予以奖代补支持,重点向县乡道倾斜。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
省级事权。省级承担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中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省级对市县普通客运站场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支持,一般不超过公共设施建设投资的30%。
(二)港航。
1.内河航道。
省级事权。省级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内河航道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共同承担京杭运河等主航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京杭运河主航道建设工程,省级主要承担航道船闸建设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费用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费;市县主要承担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京杭运河船闸等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及运营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地区重要航道、一般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省级可结合财力给予适当支持,其中一般航道最高不超过建安费30%。
2.沿海港口。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省市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省级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沿海港口专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省级(含省属企业)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市县负责的事项和支出责任。
3.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对纳入省以上发展规划的建设养护工程可结合财力给予适当支持。
4.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铁路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省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省级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和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或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按照“谁决策、谁负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含省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省铁路发展基金、土地综合开发收益以及铁路运营分红等渠道筹集。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征地拆迁;承担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或省属企业实施;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省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省级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民航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批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根据全省机场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省级控股管理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出资主要通过省机场建设投资基金等渠道筹集。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控股管理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组织实施。上述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
省级事权。省级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省级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市县负责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级负责部分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省级事权。省级负责全省运输结构调整的统筹组织,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绿色交通发展、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监督评价以及部分交通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等职责,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组织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事权。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绿色交通及污染防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以及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等城市交通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轨道交通企业实施。省级对纳入省以上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枢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货运转型升级以及绿色交通发展等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支持。
2.应急保障。
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含有关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跨区域海(水)上搜救、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或有关企业实施。
市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承担省以上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改革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目标,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全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坚持有利于调动基层和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研究划分市与县(市、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共同推动改革发展不断迈向深入。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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