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退役军人发〔2019〕94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退役军人发〔2019〕94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6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1542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九、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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