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2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
(一)严格报到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二)加强督促提醒。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附件2)和《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函》(附件3)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档案交接。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涉及档案的补充材料应当接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对自主就业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拟作退档处理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其原部队沟通协商,确需退档的应当向部队出具书面说明,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认真组织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做好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工作,须与退役士兵逐人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等情况,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相符的,以及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应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处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军地沟通和退役士兵报到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做好相关服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在退役士兵集中报到时段,通过设置专门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退役士兵办理落户(附件4、5、6)、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等手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和程序;通过举办适应性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制意识,了解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二、关于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的办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珍惜荣誉机会,服从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安排,及时办理安排工作手续。要强化服务意识,督促接收单位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岗位、签订合同、接续社会保险等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岗位待遇落实到位。
(二)科学拟定计划。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报到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人数结合事业单位编制空缺和国有企业规模效益情况,深入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拟定安排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确保安置岗位质量。
(三)实行阳光安置。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组织公开选岗前,要把选岗时间、地点、注意事项以及岗位确定后办理分配手续的时限和要求一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量化评分成绩、分配结果等要通过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固定地点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办理分配手续。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附件7),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附件8)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督促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告知书》(附件9),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五)办理上岗手续。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两份单位留存一份,装入退役士兵档案一份),并按规定退回未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三、关于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
(一)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10)。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
(二)部门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协议书》(附件11),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关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守认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上述规定中“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是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即: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切实做好报到和安排工作手续办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接收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相关待遇。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属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上述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三)规范工作程序。“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附件12、13)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况,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五、关于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处理
对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应当给予关心关爱,工作中加强相互协作,一人一案研究解决,沟通和处理结果作出书面记录并归档。
(一)未能按时报到。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下同)。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不能办理手续。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在规定的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期限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单位分别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中各类告知书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本通知施行之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介绍信等文书格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范的格式为准。
附件
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式样)
2: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式样)
3: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函(式样)
4:河北省非集中移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
5:河北省集中移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
6: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
7: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式样)
8: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式样)
9:督促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告知书(式样)
10: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式样)
1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协议书
12: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告知书(式样)
13: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告知书(式样)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月15日
附件: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退 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提取码: cikj】【解压缩密码:www.0798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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