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办字〔2019〕1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3-16 04:00:20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冀办字〔2019〕14号







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在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保障合法权益基础上,通过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含)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三、政策措施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且没有补缴过的部分允许补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从后往前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不足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存在欠缴、断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参保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参保地规定年限;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免收滞纳金;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仍然欠缴、断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补缴年限与服役年限挂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对于中央给予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根据财力情况明确省市县三级负担比例。

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60%补助和全额补助。政府补助的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安置地规定执行。补缴年度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补缴的个人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为0.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要在各级军队退役人员政策落实工作专班基础上,成立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保险接续工作。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向原安置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情况,测算补缴金额,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其中,涉及跨区域的参保信息核查,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与对应地区对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周密部署,尽快落实。要坚持政治站位,全面摸排、建档立卡、精准施策、压实责任、接续到位、长效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工作专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组织领导,加强会商研判,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数据信息平台,互通共享退役士兵参保信息。

(二)搞好业务培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对市县专班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政策规定。

(三)把握时间节点。为尽快落实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原则上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各地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应知尽知。

(四)积极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公益岗位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等形式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督导清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政策,不能擅自提高政策标准、扩大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作为、抓好落实。省市县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审计部门组织开展清算,按政策抓紧核实我省已落实资金以及尚需落实资金数额。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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