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8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和社会化服务,及时对困难退役军人开展帮扶援助,切实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应助尽助、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做到济难解困、帮援及时。
——坚持量入为出、适度帮扶。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着眼于解决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其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制度衔接、统筹配合。加强与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帮扶援助整体合力。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把握帮扶援助对象范围和标准,规范援助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合理、高效。
二、帮扶援助范围
(一)帮扶援助对象,包括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因以下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之后,根据困难程度,可以按程序申请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三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家庭重大变故、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6.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帮扶援助方式
帮扶援助工作主要依托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和社会化服务开展。
(一)资金援助。使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困难退役军人、“三属”进行帮扶援助。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二)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四、帮扶援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之后仍然生活严重困难的,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给予帮扶援助,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以适当增加帮扶援助金额。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分类分档制定具体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五、审批程序
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研究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市、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核实,作出是否资助决定。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促进部门协作。要做好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和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救助对象需求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社会资金募集力度,完善社会资金募集机制,实现基金可持续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基金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依规帮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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