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全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综合治理的要求,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职,强化执行管理,公正执行案件。严格依法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依法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推动执行公开化建设,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增强执行工作能力。推动执行智慧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法合理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综合运用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增强开放创新意识,优化涉自贸区案件执行工作,为我省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优化执行力量,强化教育培训,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推进将涉执行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推动以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有效化解执行,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找及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协作机制。
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探索并推动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化解涉执行信访等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律文书。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规范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做好执行中涉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推动建立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扩大运用并充分保障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四、进一步完善执行难源头治理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违约和矛盾纠纷发生。
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和联合惩戒机制,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本单位的管理系统中,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同类案件处理标准,防止和纠正“类案不同判”。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减少影响办案质效因素。强化诉源治理,推进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依法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使用,营造鼓励自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强化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对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并推进法官和执行人员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因不依法执行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及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社会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工作和商业风险,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培植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和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认知,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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