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21〕20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11 02:10:48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闽注会协〔2021〕2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现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2020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准予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具有《综合评价办法》第六条情形的除外。

(二)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综合评价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填报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完整地填写综合评价申报资料(附件1、2)。填列的相关指标需附上佐证材料,否则视为该项指标信息无效。

(二)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会同时报送综合评价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其中:

电子版申报资料发送到邮箱(zc@fjicpa.org.cn),邮件主题为“XX所2021年省内综合评价”,附件分别命名为“2021年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2021年综合评价辅助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可使用简称。

纸质版申报资料(含佐证材料)均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装订成册。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由总所上报;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二)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第九条规定,2021年综合评价表主要信息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综合评价相关动态,请关注我会网站“专业标准—综合评价”栏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注协标准及非执业会员部

联系电话:0591-87097010、87097011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办公大楼605室




附件:

1.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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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闽注会协,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 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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