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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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新时期百姓住房新需求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各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推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以及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积极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其他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加快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二、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


(一)严格土地规划条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抓紧制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住宅全装修实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实施新建住宅全装修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土地供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范围内的住宅建设用地实施住宅全装修提出意见或列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对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

(二)实施菜单式装修。住宅全装修要实行菜单式装修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户型提供3套以上装修设计方案,每套装修设计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对购房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应当相应调整装修设计,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完成装修设计方案调整和菜单选择。建设单位按购房者选定菜单或优化的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装修,并以成品住宅交付;交付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受力钢筋和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三)创新管理方式。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住宅全装修工程的施工完整发包给1家施工企业。当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部分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住宅全装修工程可实行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验收。对装修部分验收时,应实行分户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装修部分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对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或分户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强销售管控。销售成品住宅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成品住宅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

(五)加大监督检查。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品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成品住宅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或群众报告发现违法装修行为时,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成品住宅使用实施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社区和住宅使用者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成品住宅使用管理,建立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落实住宅全装修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推进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

(二)给予激励扶持。对于实施全装修的在建和新建住宅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和政策资源,给予激励和扶持。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加大金融支持。购房者购买成品住宅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流程,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利率,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成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可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对于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总价款确定贷款额度。

(四)完善规范标准。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成品住宅预售及销售实施细则,以及成品住宅设计技术导则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销售等规范要求。及时制定或调整住宅全装修补充计价依据,满足住宅全装修工作推进需要。及时修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成品住宅销售管理。

(五)加大督促检查。各地要把住宅全装修工作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技术,提高公众对成品住宅在质量、环保、价格、工期、后期维修等方面优势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积极引导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趋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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