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社〔2020〕134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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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社〔2020〕134号






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制定了《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9月21日







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补助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预算的编制,按照补助经费分配方案,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补助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的编制,对补助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督促指导地方开展退役安置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条  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培训和岗位培训)补助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

1.基本离退休费。用于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用于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用于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用于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5.福利费。用于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1、2和6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3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用于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车辆燃油维修补助、无军籍职工管理经费补助及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用于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经费包括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的经费。

(四)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的补助经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六)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经费。

(七)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用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后,安置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经费。

第八条 按政策规定的支出标准安排分配补助经费,其分配依据为:

(一)中央财政按照退役军人部汇总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中央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管理机构补助经费。

(三)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中央财政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经费。

(四)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购(建)房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的补助外,省级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中央财政按照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省级财政按规定安排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培训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中央财政按我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适应性培训)和医疗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七)省、市、县三级财政根据我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安置过程中选择自谋职业人数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按规定比例安排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经费需求情况,逐级及时汇总上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使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同级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按照省退役军人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到各市(州)财政部门,同步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级资金预算的下达。省退役军人厅按照资金类别根据各地上报的人员名单,经复核并按规定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及时下达。

第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需分解下达到县的,应当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县,并将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涉密资金除外)。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上一级退役军人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检查、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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