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法〔2017〕33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高法〔2017〕33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日
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提升送达质效,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便律师提交材料,经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送达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平台建设】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全省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的专用平台。
第二条 【平台账号】电子送达平台专用账号由省法院提供,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自行实名注册。律师在电子送达平台的专用账号,即为其代理案件的默认电子送达地址。
第三条 【送达范围】法院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律师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法院提交材料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类申请、书证、代理词等诉讼材料。
第四条 【平台运行】案件承办法官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直接向律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律师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直接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督促律师尽快注册,获取电子送达平台专用账号,优先选择使用电子送达平台接受送达和提交材料。
第五条 【地址确认】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就电子送达事项进行约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优先将律师的电子送达平台专用账号确认为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仅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接受电子送达,但未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或未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同意使用律师的电子送达平台专用账号接受电子送达。
第六条 【送达确认】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诉讼文书、律师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提交材料,均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对方,接收方应及时点击查看。不及时接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以发送方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接收方证明到达其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方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方证明到达其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电子送达工作,保障电子送达平台顺畅运行。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送达平台。省法院、省司法厅就电子送达平台使用情况定期通报。运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和未尽事宜,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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