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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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2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产业提质升级,打造经济发展新优势,更好地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经省委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招商引资突破行动

(一)实施千亿产业招商突破行动。围绕打造特色农产品、数字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旅康养、路衍经济6个千亿级产业链,从“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出发,实施招商突破行动。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抓总,实行“一项行动计划、一套扶持政策、一个产业项目库”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推动产业链招商提质提效。支持市州聚焦特色产业,实施百亿级产业链招商行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百亿园区招商突破行动。依托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和全省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级工业集中区)等重大平台和载体,制定招商引资突破行动计划。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实施扩区增容,引导各类园区根据产业优势和功能定位走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实施招大引强突破行动。紧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等“三个500强”大型企业以及各类优质创新企业、行业隐形冠军、细分领域小巨人等开展招商,推动在甘肃设立区域总部、制造基地、物流和结算中心等。加强与央企的重大项目合作,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合局)

(四)实施承接产业转移突破行动。积极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强化资本、技术、人才等核心要素配置,大力引进中东部农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精细化工产业项目。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共建“飞地产业园”,提高经济要素流通效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商联、省经合局)

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举措

(五)突出规划引领。遵循《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产业布局和投资导向,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和发力方向,强化统一规划,加强宏观指导,推动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招商引资新格局。编制产业地图,对产业现状、企业资源、产业结构、行业方向等进行精细解读,为精准招商提供数字化、可视化方案。绘制产业链图谱,分析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支撑平台、承担载体、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情况,明确产业招商路径,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经合局)

(六)建立综合信息库。聚焦科技创新,建立前沿技术领军企业、领军人才库,谋划包装对应的新风口项目。建立已投资企业和意向投资企业信息库,分类推进在建项目和在谈项目。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建立招商项目库,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建立优惠政策查询库,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介宣传推送,强化查询便利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

(七)推行重大项目包抓。对新引进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对经认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制定“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张清单”推进方案,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经合局)

(八)构建招商网络。发挥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境内外商协会和境外商务代表处招商平台作用,构建全球化招商引资引智网络。探索招商引资数据资源云端共享,开展网上洽谈、线上招商。围绕现有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和项目,支持本土企业通过合作、参股、混改等形式以企招商。通过行业商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智库、园区运营商等专业机构开展委托招商。对接国内外著名企业、高校院所在甘肃设立研究机构、研发基地,鼓励省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实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融合的“双招双引”。发挥省内政府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以投促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合局)

(九)加强节会招商。利用兰洽会、“一会一节”、伏羲文化节、药博会、“一带一路”美丽乡村论坛等省内重大节会平台开展招商推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经贸合作。借助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消博会等国家经贸节会和境内外展会的推介平台,开展推介和投资洽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经合局)

三、推行项目要素供给新模式

(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商项目所需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

(十一)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全力保障省级重大招商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重大项目建设成本。全面放开省级重大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降低交易上网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开发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节能评价等区域评估。评估报告5年内有效,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四、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

(十三)发挥奖补政策激励作用。对符合重点发展产业方向、投资额度大、产出效益高、示范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企业给予激励型奖补。设立落地投资奖,对投资额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省政府按照其投资额、综合运营效益给予分档奖励。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对直接投资额大的外资项目给予支持。设立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视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可分档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根据其高管、核心科技人员对地方的财力贡献,给予相应奖补。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奖补。支持市县政府充分使用财政奖补手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市州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进人(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经合局)

(十四)实施股权投资。加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需求且符合基金投资条件和范围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由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对部分民族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引进更多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挥“甘肃信易贷”、政银企对接交流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力度。汇总金融机构名录、特色融资信贷产品和政策性金融产品信息,依托“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精准推送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积极推广应用“金税宝”产品,支持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

(十七)提供人才引进保障。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在当地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鼓励市州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减免房屋租金。(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省经合局)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不来即享”政策扩面,推行政务数据和高频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在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落实国家级开发区依法享受省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依法享受市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政策。开展“放管服”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健全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处置、化解等工作机制,实行台账管理和逐项销号。(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作风办、省商务厅、省经合局)

(十九)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坚持并联审批、项目管家、绿色通道等做法,推行联合评估、联合勘验、施工图“联合审图”、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努力实现重大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图(不含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推行项目代办服务。强化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构作用,成立实体化运行的市、县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批及服务的事项,要统一实行代办服务。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合局)

(二十一)强化营商环境监督。完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机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听取企业家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协会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全方位监督。(责任单位: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健全招商引资体制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调度和督办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招商,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配齐工作力量,根据工作职责承担好产业链招商、项目落地推进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县党委、政府落实招商引资工作主体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参与、各级部门联动”的大招商格局。(责任单位: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优化工作机制。围绕项目谋划、落地、跟踪全过程,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健全规划布局、环境准入、项目评估等工作机制,提升招商引资精准性;健全领导包抓、项目代办、要素保障、资金奖励等机制,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健全监督检查、成效评价等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跟踪考评。(责任单位: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强化督导考评。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设定招商引资成效评价指标,对签约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月跟进、季评价、年督查”。邀请省政协和各相关单位对招商引资工作跟踪问效,对各市州、各部门产业链招商、行业招商、项目落地等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

(二十五)健全保障机制。健全市县招商引资机构,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招商部门。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阵地,把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招商引资经费,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全面开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既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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