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1〕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18 19:01: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督等。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照《甘肃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移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移民人数较少的市州、县市区可以不用单独编制规划,相关工作内容纳入上级规划。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每5年编制一次,并做好与其他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后期扶持规划范围包括:

(一)农村移民所在村(组);

(二)“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组);

(三)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移民所在村(组);

(四)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淤积,以及库边地段、孤岛等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人口所在村(组)。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内容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美丽家园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村人居环境整治、移民村社会治理能力;

(二)产业转型升级,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种养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信息产业、移民村集体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

(三)就业创业能力建设,包括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培训;

(四)散居移民基础设施完善,包括补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解决普惠政策覆盖不到或没有解决的移民生产生活方面的难题。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年度计划项目库,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库是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依据后期扶持规划及项目资金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库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征求移民的发展意愿,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符合本地实际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能够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推动美丽移民村建设;

(二)项目原则上依据后期扶持规划编报,确需申报后期扶持规划外项目的,应有同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四)如有与其他投资来源共同实施的项目,应纳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收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水库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和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本年度投资数额及分年度投资计划、受益人数以及受益移民人数、项目绩效、项目批准文件等。

第十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后,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年度计划项目库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前期工作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调研谋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等,由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由其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执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对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合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可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前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项目的全面监督检查,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应当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批准但2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收回项目计划及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验收和移交工作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并满足运行条件后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移民户管理和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并根据相关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对未按照项目计划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实施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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