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49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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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21〕491号
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
三、自2021年4月份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
四、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有关政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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