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21〕12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21〕12号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处罚,并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并根据《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14号)要求,认真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要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改革措施执行到位。同时,要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处理处罚。
三、完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方式,多手段协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同时,深入推进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等工作,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地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地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等工作情况,形成本地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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