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发〔2021〕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鲁教基发〔2021〕2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四、严查违规行为。
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我厅将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等,综合运用评估、督导、督办、通报、挂钩、追责等措施加强学校办学行为的治理,对于教育生态问题突出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作为文明校园创建、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基本规范》纳入教育局长政策宣讲内容,及时传达至各学校、教师。学校要召开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全文传达学习《基本规范》,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家访等方式向家长宣传解读《基本规范》,引导广大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各地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典型做法,及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在厅网站、“山东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山东教育电视台等设立规范办学专栏,宣传各地工作经验。
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 学办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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