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防发〔2020〕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16 10:50:26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20〕8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现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加固改造和重新复工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按审批权限办理,此文仅规范审批权限归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审批权在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局的,按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交资料按照《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发〔2017〕11号)执行。

四、开工报告所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内容和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再次复工的,必须报告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开工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开工报告自行废止。

六、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人防工程施工期间应将开工报告(正本)悬挂于现场办公地点,便于随时查验;副本及《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存入人防工程档案。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由各市按规定格式进行编号印制。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正本)、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副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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