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2020〕2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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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2020〕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发布重大教育督导报告,聘任兼职督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比照上述做法,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政府教育督导办)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总督学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府教育督导办主任,在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三)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要履行应尽职责,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督导。

(四)强化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须在年初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督导结果等须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稳定维护等情况。构建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实施办法,重点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省、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市级为主督导、省级抽查认定的原则对县级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教育职责进行督导评价。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视情况指派督学开展随访督导。

(六)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各类学校督导评估制度, 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依法治校办学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建立依据国家标准、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学校督导工作机制。省级教 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学校督导工作,重点对髙等学校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及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督导。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实现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完善学校内部督导制度,指导学校健全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七)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引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指导全省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根据需要开展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教育评估监测实施工作;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承担教育评估监测的信息报送、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需要自主开展教育评估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八)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网络督导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科学运用“双随机”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严格控制督导活动数量和频次,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切实减轻基层、学校和教师负担。

三、健全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机制

(九)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完成教育督导工作后,均要及时形成教育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采取召开反馈会、下达书面通知等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十一)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被督导单位的问题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销号办理。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对照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全面进行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二)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被督导事项“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跟踪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进行复查, 防止问题反弹,杜绝虚假整改。

(十三)落实激励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参考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绩效考核部门将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

(十四)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问题性质,视情节轻重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作出书面记录。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约谈对象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五)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十六)压实问责制度。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整改决定,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机制

(十七)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各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学校数、学生数、地理因素、交通条件、工作任务等因素,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兼结合、业务精湛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 : 5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级专职督学的比例不低于30%,原则上不高于三分之一,确保督学责任区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好专职督学,可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和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兼职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和督学工作,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齐配强教育督导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有效履行职责;要整合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资源,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十八)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新任督学岗前培训和督学岗位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善督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办法,符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专兼职督学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时,其督学工作量和成果视同教学工作量和成 果。探索设立督学专业技术等级序列。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发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十九)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教育督导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依纪督导、文明督导。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建立督学退出机制。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教育督导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各地要根据教育督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十一)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分类明确相应标准,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二)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规划,促进教育督导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系统开展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

六、工作要求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 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二十五)加强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依法依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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