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1〕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17 00:13:2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2日







 


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我省保护修复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保护修复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5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储备,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管理并实施监管等工作。负责项目法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保护修复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管理。对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观测、生态预警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四)海洋生态补偿。支持省市县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和使用保护修复资金:

(一)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或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项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规划和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改革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编制保护修复资金各支持方向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九条 保护修复资金除中央按项目法分配外,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条 保护修复资金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采取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报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保护修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财政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预算额度,结合各市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准备和储备情况等,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量、财力状况、绩效因素作为分配因素,具体分配权重90%、5%、5%。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存在大量结转结余资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调整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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