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9-18 00:35: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公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健全促进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着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健身环境明显改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全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持续提升,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补短行动计划

(一)摸清设施短板。根据《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规范,启动本地区健身设施和可用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全面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使用情况,摸清健身设施短板,为制定补短板方案提供准确决策依据,2021年5月底前完成。(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以下内容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梳理资源底数。系统梳理本地区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7月底前完成。(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配合)

(三)制定行动计划。聚焦本地区群众就近健身需求,开展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明确各年度任务,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健身设施,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2021年9月底前完成。(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配合)

三、保障补短用地需求

(一)全面盘活闲置土地。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依法按照兼容用途及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二)用好公益性质土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渭河、延河、汉江、丹江等江河沿岸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体育局配合)

(三)支持租赁供地方式。鼓励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四)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四、加大设施建设力度


(一)加强设施改造建设。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平疫、平灾复合改造。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交桥下、老旧厂房等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或装配式健身馆。“十四五”期间,新建或改扩建39个体育公园。(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配合)

(二)强化社区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老旧小区,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配合)

(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身设施建设,并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归属和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提升设施运营水平

(一)创新运营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盘活体育场馆存量资源,丰富健身设施功能用途和服务供给。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完善大、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满足教育教学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引导更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注重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监管,各类健身场地设施必须符合应急、疏散、消防和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配合)

(三)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发挥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推进将体育场馆信息化改造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场馆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陕西省全民健身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集成健身设施、赛事活动、体质监测、科学指导等功能,服务群众便捷健身。更加注重信息化服务对老年人的适用性,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线下和人工帮扶服务。(省体育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

六、深入推进全民健身

(一)丰富群众赛事活动。结合“我要上全运”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线上与线下比赛相结合的“社区运动会”,促进邻里交往、增强社区认同感。办好全民健身运动会,大力开展足球、篮球、羽毛球等群众联赛。开展全民健身最佳赛事评选,打造群众体育赛事“一市一品牌”“一县一特色”。(省体育局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积极开展居家健身。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将居家健身纳入健康陕西行动,积极推进居家健身促进计划。鼓励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鼓励体育明星、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教练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健身知识,提供锻炼指导。(省体育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夯实组织人才基础。加快制定完善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培育和发展体育类社会组织和健身站点等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健全市、县、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的作用。(省体育局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七、健全长效发展机制

(一)完善顶层设计。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健身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健身设施建设规模布局,科学编制健身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配合)

(二)严格用地管理。严格落实健身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对确需变更的,要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简化审批程序。深入推进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作用,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批和全程监管,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健身设施建设和群众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体育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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