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办发〔2019〕155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市监办发〔2019〕155号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0号)和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已经省局党组2019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关于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
3. 消费品缺陷信息汇总表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关于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0号)要求,推动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工作职责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建立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和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以及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本辖区缺陷消费品信息,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实施监督工作,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缺陷消费品开展缺陷调查,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三)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分析和报送工作;消费品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监督的有关技术工作;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评估技术工作;产品安全法规的宣传、标准研究和消费者教育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局领导组织下开展工作,负责消费品缺陷技术调查、分析、实验验证,负责消费品风险评估和召回效果评估,有关咨询和技术培训。
二、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采集及职责分工
(一)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
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包括媒体舆情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产品伤害检测信息、总局转发信息、省外召回信息、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生产者主动上报信息、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伤害事故信息等。
(二)职责分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在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1.质量发展处负责牵头收集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监测、风险监测、产品缺陷等信息;
2.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收集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负责收集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
4.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负责收集消费维权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
5.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收集认证监管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
6.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收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
7.技术中心协助汇总、分析消费品缺陷信息。
三、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专家对涉及消费品安全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要求企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符合启动调查条件的,严格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规范》(国市监质〔2019〕160号)要求开展缺陷调查、认定、召回及后续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消费品缺陷信息报送员,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明确负责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有关单位于每月10日前填写《消费品缺陷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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