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7 00:11:05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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