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7〕5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形成自觉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的良好导向。
(三)目标任务。对全省湿地实行全面保护,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4.5万公顷,自然湿地不低于76.4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积极开展退垸(耕、渔)还湿,新增湿地1.33万公顷;全省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5%,全省水鸟种类不低于112种。
二、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湿地公约》要求,组织国际湿地城市的申报与认证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实行湿地分类管理。加大湖泊湿地的退垸(耕、渔)还湿力度,恢复天然湖泊面积。禁止在河流湿地从事筑坝拦汊、小水电开发等活动,保持河流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岸线的原生性。加大库塘湿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积极营造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防护林。加大沼泽湿地保护力度,确保不受到破坏。(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跨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修复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强化乡(镇)林业站湿地管护职能。健全完善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能力建设。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湿地管护联动网络。(省林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明确边界四至,做好湿地资源产权确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红线管控名录,推动勘界落地,接受社会监督。对占用湿地实行严格的清单式管理。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国家“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积极开展退垸(耕、渔)还湿,推进湿地恢复性增长。(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修复成效指标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地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将领导干部湿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奖励机制和湿地损害终身追责机制。(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围网(栏)养殖、投肥养殖、开垦围垦、筑坝拦汊、填埋、排干湿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限制湿地资源利用强度。加强对湿地调水、发电、养殖、捕捞、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等强度和时限的管控,科学确定湿地取水量、鱼类养殖量与捕捞量、交通运输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等上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方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会商制度,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湿地保护执法中的作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十二)加强湿地的有效保护。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国际湿地城市和国家重要湿地。积极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湿地有效保护。对于面积不大、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不适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大力开展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对近年来湿地侵占用情况进行排查,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重点开展拆除围网、生态移民、恢复植被、环境整治、防治污染、水系连通等湿地修复工程建设。(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四)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量。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者流域内水资源平衡,充分保证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明确生态补水的技术方案、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全省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为重要湿地生态补水预留用水指标,满足最小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应当考虑野生动植物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
(十五)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和标准。省内国家重要湿地的调查、监测、评价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与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退化湿地评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强化湿地监测体系建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负责全省湿地监测评价数据的收集与汇总。建立湿地数据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由省湿地主管部门归口集成、互联共享。(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七)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省内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湿地以及国家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国家统一集中发布。其他的省级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其中,涉及相关部门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后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和破坏活动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决定。联席会议由省林业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等部门参与)
(十九)加快湿地保护法制建设。研究申报湿地修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湿地保护区(园)的规章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重点加强湖泊湿地修复、河湖湿地演变、水污染防治、水鸟栖息地生境改善等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的示范与应用,力争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为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全面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整治提供科技支撑。(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湿地保护修复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修复,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制约机制。(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二)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将湿地生态补偿纳入全省生态补偿范围。建立湿地生态补偿的分级负责、合理补偿机制,构建生态补偿的低成本、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三)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教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推进湿地保护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工作。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主动参与湿地生态文化传播。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