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林规〔2018〕16号《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黑林规〔2018〕1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管)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有关有林行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林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严格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
(一)要严把现场查验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的要求,认真审查林地申报材料,切实履行现地核实职责,及时组织现场查验,严格核查相关内容,如实上报查验情况。特别是对拟使用的林地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内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占问题,必须如实说明,决不能弄虚作假。对瞒报和多次发生未批先占等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市、县,省林业厅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负有监管责任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省林业厅将采取必要方式进行调控,直到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当地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得到改善。
(二)要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和采石场使用林地。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要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中“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求,为防止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无法得到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件,致使项目变成了“半截子”工程,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查关,主动与国土部门沟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向建设单位讲清政策规定,书面提示可能变成违法用地的风险,坚决防止发生“半截子”工程。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黑政规〔2018〕1号)中“省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有关要求”,申请使用林地的采石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规划。
(三)严格查处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凡达到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必须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一个违法行为以多次多人行政处罚规避刑事处罚、处罚面积小于实际违法使用林地面积的,省林业厅将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追究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违法使用林地项目,要依法处理,对有关监管人员进行问责,可申请补办手续。
二、严格审批标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精神,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将永久占用林地违法以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得超出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审批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滥用职权、越权审批临时使用林地,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林地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恢复森林植被。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进行了明确,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使用国有林地由省林业厅批准,使用其他林地由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要防止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名,弄虚作假,为其他项目批地。不得将批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地要对近五年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看是否经过批准,已经批准的是否存在改变地点、扩大面积、改变用途等情况。对未经批准以及擅自改变批准的地点、扩大使用林地面积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于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各地务于今年9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逐级报省林业厅,凡未按时上报或上报的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四、进一步完善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要求,切实提升办事人员业务能力,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对需国家和省林业厅审核(批)的建设项目,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全部材料的上报工作,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报送省林业厅。进一步优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程序,对需国家和省林业厅审核(批)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时预留缴费单位名称、帐号账号、开户行、财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邮箱地址等信息,由省林业厅代开电子缴款书,项目单位可在当地直接办理缴款。审批完成后,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由省林业厅直接寄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质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取消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资质的限制。为保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质量,同时兼顾行政时效,对由资质单位或其他机构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将编制单位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由编制单位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省林业厅将对该单位或机构出具和参与编制的报告或者调查表不予采信,并提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省厅将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不予采信单位或机构的名单。对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以其他个人名义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应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要求,并保证编制质量。编制人员应附身份材料及联系方式,并对材料数据真实性作出承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质量低下、内容不全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上报林地申请材料。
六、加强对使用林地的事后监督检查
对已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省林业厅在行政许可中已明确委托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每年要对永久和临时使用林地开展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照审批的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未按审批建设内容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未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撤销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批准文件,并依法处理;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通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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