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林草规〔2020〕18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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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0〕1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省林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旅游设施,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按前款第一项规定办理审核手续,修建临时设施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办理。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保护草原资源,草原征占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严格基本草原保护,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省政府行政赋权要求,委托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使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委托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由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拒不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电网线路(通讯等)塔基、线杆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在不改变草原属性前提下,可参照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笫六条的规定办理。

笫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应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和各畜种控制标准确定草原面积。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并按照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  征占用草原单位或者个人向省级提交申请前,应向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工作。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审查项目建设征占用草原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在一周内完成查验工作并指导项目申报主体组卷。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2名以上(包含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查验人员开展现场查验时,应按《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填报事项认真开展查验,组织被调查人员(草原承包经营者、使用权单位负责人)填写《调查问卷》,并核实占用草原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等情况,拍摄拟征占用草原现场影像,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工作完成后形成查验报告,连同《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送负责审核审批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查验内容情况负全责。

现场查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基本情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面积、类型、等级和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和承包经营权者数量和补偿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蓄洪滞洪区内草原和未批先建等情况,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还应查验是否涉及禁养区。

第十四条  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遇有下列情形将组织开展现场审查核验工作: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涉及2个或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

(三)申报要件材料有疑议需现场认定的;

(四)项目建设地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按有关要求需要进行省级现场审查核验的。

第十五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严禁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核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在获得审核同意书后,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批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因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占用草原面积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减少征占用草原面积或者变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档案,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审批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笫一季度将上年度权限内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草原征占用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调查问卷》式样由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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