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5-16 04:23:31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3日







青海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切实保护好我省天然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完善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2020年,天然林得到全面保护,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建立全省天然林资源本底数据库,推进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区划落界工作,做好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

到2025年,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管理,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规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

到2035年,天然林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1.划定全省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将三江源、祁连山、环青海湖流域、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五大重点生态区域的天然林列入保护修复区域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区位划分、地方控制性规划等因素,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青海省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经省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对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设立界碑、界标,全面封禁、永久保护。摸清全省天然林资源本底,加大原始天然林和珍稀物种保护。(省林草局牵头,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建立林长制,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级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行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细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国有林场、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经营管护区域,签署管护责任协议书,落实保护修复任务,实行绩效考评,严格奖惩。(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在全省九大林区构建“天空地一体化”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网络,制定我省天然林区智能防控体系建设规划。加大森林管护、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对现有天然林管护站点进行优化,合理布局,建设多功能标准化管护站点。巩固提升生态公益管护岗位落实成果,优化和强化天然林管护队伍,建立完善管护人员培训、考核、绩效等管理制度,切实提升管护人员能力。推行人防加技防、林区农牧民和村社联防共管机制。(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扶贫局配合)

(二)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4.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抚育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区域外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更新为主,人工促进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因地制宜、因区施策。加强天然林区的禁牧、轮牧等措施,使天然林后备资源自然更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核批准后实施。(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5.严管天然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确需使用保护重点区域以外天然林地的,需开展前期优化用地比对工作,落实植被保护恢复措施,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6.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结合天然林资源分布现状、国家有关退化林分认定标准,区划天然林退化区域,将退化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等纳入生态修复范围。制定技术方案和修复作业设计,开展修复质量评价工作。采取封禁保护、封山(沙)育林(草)、补播补植、中幼林抚育等人工促进自然修复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提升天然林质量。加强以防护林为主的生态廊道建设,重点开展大江大河干支流两岸和生态脆弱区的生态修复。鼓励在废弃和退出矿山、荒山荒地、裸露山体、沙化土地和人工设施拆除区造林种草恢复天然植被。(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7.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依托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开展高寒山地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树种选育、林分结构改善、促进复壮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加强对高寒天然林演替规律、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方式的技术转化。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积极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省科技厅、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8.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技术路径和方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类型天然林,建设基础监测站,对起源、措施、功能、成效等进行科研监测评估。全面开展三江源、祁连山、环青海湖流域、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五大重点生态区域骨干监测站点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天然林数据库,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工作,定期配合国家林草局发布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配合)

(四)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9.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并公布考核结果。在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审计内容,作为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县级自查、省市(州)联合复查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林地管护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和天然林保护修复绩效评价、监理等制度。强化舆论监督,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对破坏天然林的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将其违法行为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法实行联合惩戒。(省林草局、省审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0.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修复工作不力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林草局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五)完善支持政策

11.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将林区供电、供水、通信、道路、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管护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

12.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加大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森林保险工作。(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推动天然林保护修复公益事业。(省林草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天然林保护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强化整体推进和政绩考核,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制度,成立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解决好保护修复过程中的难点、焦点问题。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林草局负责)

(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青海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用最严格制度保护天然林资源。(省林草局牵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三)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全面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省政府组织编制青海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地方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修订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举行听证。(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四)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报刊杂志、宣传广告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实践,开展以天然林生态系统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鼓励农牧民订立村规民约,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生态教育、生态旅游、公益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林草局、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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