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1〕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5-19 21:33:37

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科字〔2021〕26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20-2025年)》相关规定,为完善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规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现就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功能定位

第一条  分中心旨在面向全省和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在省中心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下,协同省中心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分中心是省中心创新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布局规划

第二条  省中心要制定分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省中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重大疾病领域和特色临床专科(糖尿病与代谢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恶性肿瘤、老年疾病、中医等)须在各市行政区域建设分中心,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其他疾病领域/临床专科根据需求择优在符合条件的3—5个市级行政区域建设分中心。原则上每个疾病领域/临床专科的省中心在每个市级行政区域建设不超过一家分中心。

第四条  省中心应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创新、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全面考察申报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建设分中心。省中心开展分中心建设的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

三、申报评审

第五条  申报分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级区域内相关疾病/临床专科的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第六条  分中心建设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中心认定,报分中心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省中心管理部门备案;分中心为省级单位的,直接报省中心管理部门备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和药监局,对备案的分中心进行审核并定期公布分中心建设情况。

四、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是分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分中心建设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分中心应按年度向省中心报送建设情况报告。

第八条  省中心是分中心的指导部门,负责分中心的认定管理、建设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发挥其技术优势和带动作用,引领各分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本市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分中心在科技计划、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职称认定、床位编制、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样本库建设、设备配置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卫生健康委和药监局统筹协调各省中心在不同地市的分中心布局,协调省中心与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医学专业机构作用,加快建设省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网络,协同推进分中心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中心对分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各省中心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重点从分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协同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中心实行分中心动态调整,及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三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英文名称为“Branch of Shandong Provinci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使用统一的分中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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