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知识产权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二)本章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服务机构年度应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且服务企业的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数量总和不少于5件。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
2.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且上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0件以上。
3.上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0件以上。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
2.上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且上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件以上。
3.上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或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件以上。
第六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创制发明专利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对从未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外发明专利(PCT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再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
对企业上年度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上年度开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法律服务、布局、预警、运营、专利导航以及高价值专利转化等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高端推进工作的数据采集和加工费、高价值专利受让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利及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少于2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占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40%,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服务机构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为企业服务,不予重复支持。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企业申报书》或《中关村商标支持资金项目企业申报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逐一国家途径注册的国际商标在该国注册证书复印件和翻译件;
(三)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四)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专利支持资金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书》;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的需提供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所代理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体现代理服务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国外专利创制的需提供所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体现合作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所合作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在标准起草单位中,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前五且总排名在前八的单位。
(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是指围绕国际国内标准创制、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等方面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且在财务收入状况、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等方面表现良好,经评价纳入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范围的企业。
第九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对企业上年度制定的、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由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在标准文本中的排序确定: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支持。国际标准编制单位无排序的,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10%给予支持。标准编制单位总数不足5家的,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
(二)支持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上年度开展的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标准示范推广、标准评价、标准验证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标准服务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与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专利及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支出少于10万元(含)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1.支持企业承担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工作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在任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同一企业和社会组织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2.支持企业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会议规模和重要程度,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技术标准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技术标准项目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国际标准提案(立项)或国际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3.中关村标准公布的支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三)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标准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除需提交第九条第二款中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需提交:
1.标准超前布局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体系研究报告、标准超前布局工作报告;
2.专利标准协同创新的支撑材料,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研究工作的合同复印件、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和标准必要专利研究报告;
3.团体标准制定的支撑材料,包括:团体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的标准发布截图;
4.标准示范推广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报告、标准示范推广项目实施合同及合作协议复印件、标准宣贯培训会议支撑材料(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信息等);
5.标准评价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比对评价报告复印件、标准比对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6.标准验证的支撑材料,包括:标准验证评价报告复印件、标准验证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支持资金对应申报项目,还需提交: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2.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的支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或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公示截图(加盖公章);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项目的支撑材料,包括:会议完成情况报告、会议议程、会议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现场照片;会议场地租赁合同、会务合同、翻译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参加境外标准化会议项目的材料,包括:会议主办方邀请函、参会情况报告、会议现场照片;参会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差旅、住宿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新兴产业发展
第一节 支持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或即将注册企业的创新团队。
(二)支持条件
本办法所指颠覆性技术是采用新科学原理应用或由技术集成创新产生的新技术,能够催生潜力巨大的市场,并引发产业组织模式、产品制造模式、商业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
原则上,项目和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团队、技术装备、软硬件基础设施和空间场所。
2.项目团队必须拥有与核心颠覆性技术领域相关的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或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已经完成基础理论创新,进入技术概念验证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阶段。
4.项目负责人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
5.必须得到至少一位专家实名推荐(实名推荐专家须为来自研究机构,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正高级教授或研究员)。
6.创新团队在立项后必须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企业,并及时申请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
第十二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颠覆性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一年,按照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预算审定金额分档予以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至三年,按照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预算审定金额分档予以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颠覆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支持开展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成立年限:截至申报时间,申报主体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对从事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新材料领域以及智能装备领域关键核心器件研发的企业,成立时间可放宽至5年。
2.技术先进性:项目技术创新达到引领产业发展或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等水平。
3.市场潜力与社会效益:项目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企业增长性强;或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有助于解决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关切问题。
4.人才团队:项目团队核心人员包含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机构高端人才或行业资深专家。
第十五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支持中关村创新主体开展前沿原创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给予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一年,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依据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的成长性、研发进展、融资等情况,按照“创新指标考核为主、经济指标考核为辅”的原则动态调整支持方案。如考核指标均达标,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则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企业发展情况良好、创新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均已完成但部分经济指标考核未达标的情况,采取该年度支持资金减半的措施,即按照不超过前一年度企业实际支出费用1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资质、技术成果支撑材料等。
第三节 支持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的研制单位。
“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的装备产品。
“首购产品”是指列入“首购产品信息库”的产品。
(二)支持条件
1.示范应用项目应围绕国家和北京市重大需求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关切的重点领域所实施,项目的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且应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
2.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等环节实现重大突破,且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示范应用主要领域包括:机场建设、铁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能源设施、水务工程、垃圾处理、政府行政办公、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安全、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养老项目等。
4.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5.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国内或北京地区初步应用。其中,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前3台或首批次装备的示范应用;首购产品支持前3个或首批次产品的示范应用。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6.示范应用项目应为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近3年内,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示范应用项目技术先进性、项目规模、实施成效和社会效益等,给予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0%,支持资金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台(套)、首购产品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
(三) 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认定证明;
(四) 示范应用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
(五) 国家、北京市或外省市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示范应用项目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节 首台套、首购产品保险补贴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的研制单位。
“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认定为“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的装备产品。
“首购产品”是指列入“首购产品信息库”的产品。
(二)支持条件
1.保险补贴项目所应用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3年)。
2.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7类险种。
3.首购产品支持的险种包括: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一切保险、职业责任保险5类险种。
4.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可同时投保多个险种,非本细则规定的保险险种,不享受保险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产品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首台(套)、首购产品保险补贴申报书》;
(三)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购产品认定证明;
(四)参保项目合同;
(五)保单及保险费发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
第二十三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提交临床试验申请且已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2.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药品医疗器械上市销售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享受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按照所投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保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保费补贴申报书》;
(三)参保项目合同;
(四)保单及保费发票;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章 国际创新资源
第一节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在海外建设特色科技园区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含与该企业有直接股权关系且达到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社会组织。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海外科技园区的条件
(1)园区应符合驻在国(地区)和中关村示范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2)园区建设主体与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3)园区总建筑规模不低于8000平方米;
(4)入驻园区的北京市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家;或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有研发合作、股权并购、市场拓展等关系;
(5)首次申报满足条件的园区,需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续申报时需已履行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2.支持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的条件
(1)应在上一年度完成海外研发中心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研发设备;
(3)研发人员需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
3.支持设立离岸孵化器、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的条件
(1)应在申报前三年内完成设立工作,在境外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孵化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了入驻及孵化服务;
(3)上一年度至少服务2家境外企业或人才(团队)到中关村落地孵化;
(4)申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需为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孵化器”,且不可与离岸孵化器支持资金重复获得。
4.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30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20名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在上一年度完成分支机构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3)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上年度应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
第二十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建设海外科技园区
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海外科技园区建设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对申报单位的海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家申报单位设立的每个分支机构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个申报单位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仅企业提供)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海外科技园区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的支撑材料;
2.与境外机构共建科技园区的合同复印件;
3.驻在国(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准予建园文件复印件;
4.不少于5家北京市科技型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或园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5.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中心全员名单;
2.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及雇佣合同复印件;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设立离岸孵化器、中关村海外孵化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履行该合同的收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与2家海外企业或人才(团队)签订到中关村落地孵化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的,需提供中关村海外孵化器名录截图,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在海外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清单和资质支撑材料;
2.为企业在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及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二节 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第二十九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支持建设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海外顶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的研发中心,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的条件
(1)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分园联合建设,且已签订相关建设支持协议;
(2)主导产业或主要发展方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及实施方案;
(3)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载体;
(4)与重点创新合作国家(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创新园需至少有10家境外科研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落户。
2.支持设立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的条件
(1)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指近三年内入选过《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未来50强企业榜单,《福布斯》杂志评选的全球创新企业100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普华永道思略特咨询公司发布的全球创新千强榜单的境外企业(下同);
(2)上年度经北京市商务部门认定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地区总部;
(3)对中关村示范区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3.支持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设立研发中心的条件
(1)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是指近三年入选过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排名全球前100位世界大学,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发布的排名全球前100位科研机构,或属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国立高校院所的境外机构(下同);
(2)上年度在中关村示范区新注册设立研发中心;
(3)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试验设备,固定资产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4)从事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5)研发投入占当年度总收入的10%以上。
4.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科技类国际组织应成立5年(含)以上,是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域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2)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在京开展实际业务;
(3)首次申报的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支持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成立5年(含)以上,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3)首次申报的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4)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上年度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
第三十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及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
对企业上一年度为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发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对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建设运营中实际发生的场地购置、租赁及改造、活动组织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境外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
对申报主体建设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屋购置或租赁费、研发设备购置或租赁费、试验材料购置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中关村管委会及分园签订的建设支持协议;
2.空间面积说明材料;
3.与境外科研主体合作关系的说明材料;
4.境外科研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的说明材料(仅创新园提供);
5.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改造、活动组织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设立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与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的股权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该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的榜单页复印件;
2.商务部门认定为地区总部的相关材料;
3.房屋购置或租赁、研发设备购置或租赁、试验材料购置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设立研发中心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与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股权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该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榜单页复印件;
2.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或购置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达到相应标准的说明材料;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4.房屋购置或租赁、研发设备购置或租赁、试验材料购置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科技类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作人员情况清单及资质支撑材料;
2.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为企业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
3.房屋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第三节 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二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境外重要展览和落实承担重点交流任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开展国际研发合作的条件
(1)国际研发合作对象为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
(2)有明确的研发合作计划书,与境外机构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
(3)研发合作成果已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相应的知识产权。
2.支持举办国际会议的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
(2)京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其中境外嘉宾数量不少于会议规模的10%;
(3)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
(4)会议须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至少在2家以上知名媒体中公开报导或被相关媒体转载10次以上。
3.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的条件
(1)参展范围符合中关村管委会重点支持参加的境外展览名录;
(2)参展企业有固定展位及产品展示;
(3)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览,对提升中关村国际影响力有积极促进作用。
4.支持落实承担重点交流任务的条件
(1)任务由国家部委、北京市部署,中关村管委会下达;
(2)任务按计划实施,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对企业开展国际研发合作在上一年度发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家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举办国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会议所产生的门票费、注册费、赞助费等收入将在财务审计过程中从申报金额中核减。
(三)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览展示
1.对企业参加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的境外展览展示,给予全额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展示所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会议注册费、人员往返旅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30%,其中人员往返旅费最高支持5000元/人,每家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单个展会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发生的组织费用和团组差旅费给予实际发生费用80%的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有明确费用支持要求的,按相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开展国际研发合作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支撑材料;
2.研发合作计划书;
3.研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研发合作项目的场地费、设备费等相关费用的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举办国际会议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会务、翻译、宣传合同及外籍(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电子客票行程单、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2.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会议收入明细表、收入末级科目余额表、会议取得相关收入的情况说明等;
3.会议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嘉宾演讲汇编、新闻报道汇编。
(四)申报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带企业标识的展位现场照片;
2.展位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五)申报承担落实重点交流任务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务来源相关说明材料;
2.组织费用及团组差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3.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一节 社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中关村社会组织,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二)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在联系、服务、管理中关村社会组织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纳入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范围的联合型社会组织。
(三)申报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2.申报单位应参与中关村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
3.申报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有损中关村品牌形象的行为;
4.协会商会与产业技术联盟为“一套班子、两个主体”情况的,只能选择一类主体(协会商会或产业技术联盟)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应为上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支出资金应符合财政资金支出要求;
6.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在指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三十六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
支持社会组织围绕促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开展对中关村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工作;围绕“三城一区”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军民融合发展等中心任务开展的工作,以及中关村管委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支持的专项工作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平台类、活动类和研究类等项目,平台类项目是指共性技术平台或使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的互联网平台项目。
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平台类项目经费可列支平台搭建费、设备费、人力资源支出、平台维护费等;活动类项目经费可列支人员组织费、会议费、专家费、资料费、差旅费等;研究类项目经费可列支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印刷费、外协费等,每个研究类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商业性收费项目不予支持;按成本收费类项目,扣除所收取费用后,按《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工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每年每家社会组织可申报2个项目,申报项目中含研究类项目时可申报3个项目;每家社会组织年度申报项目审定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资金
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关村示范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整合资源,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孵化培育功能,提升社会组织综合服务能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开展共性问题研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每年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审定资金预算的70%。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评价内容。
(一)项目与中关村发展相关程度:围绕中关村示范区年度工作要点开展,与中关村示范区战略发展及中心工作有较强的相关性,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营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国际化发展、行业自律健康发展、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参与示范区重要活动情况、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包括制度规范完善程度、会员情况、会员服务质量、专职人员工作情况、组织建设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项目成效:活动参加人数、平台服务数量、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项目取得的工作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项目基础:社会组织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实际发生)。
(五)项目实施规范性:不同类型项目按照工作要求或规范程序组织开展情况。
(六)社会服务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社会组织工作项目支持资金申报书》。
3.相关工作支撑材料,包括:
(1)研究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完整的课题报告,课题研究过程中开题会、中期检查会与结题专家评审会会议相关材料(通知、会议纪要、开题报告、课题过程稿、专家签字表及评审意见、照片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支撑材料,列支考察费需提供异地调研、考察通知、参与人员名单、调研考察报告等;
(2)活动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活动方案、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活动简报、信息报送截图、媒体报道链接或截图,系列活动需提交每场活动的材料;
(3)平台类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网址(线上平台需要)或实施场地照片、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平台服务效果支撑材料等。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资金
1.枢纽型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2.枢纽型社会组织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节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十九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设立,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可为独立机构运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互联网载体,持续运营满一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或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达到一定数量,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企业有优惠措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认定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范围的创新服务载体。平台在上年度服务绩效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30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0家次。
(二)标准化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1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次。
(三)技术转移服务类。促成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转让、许可、开发、咨询与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实际发生额不少于100万元,服务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不少于10家。认定为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当年举办培训活动不少于2期,每期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年受训人数不少于50人,受训者80%以上为非主办机构内部人员。
(四)检测认证服务类。提供服务数量不少于1000家次,且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次。
(五)科技军民融合创新类。符合军民融合双创服务方向,为企业提供军民融合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方向,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80家次(含实验测试、对接咨询等);军民融合成果转化方向,成果转化不少于3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方向,至少形成1项成果或推动1个项目落地。
第四十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对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进行评价,根据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企业或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绩效和评价结果,给予技术转移服务类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其他类型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房屋租赁费、人员聘用费、科技中介服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人员奖励费、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费、培训费以及活动场地租赁与搭建费、设备租赁费、文具购买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等。
第四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三)平台开展服务的合同核心页复印件。
第三节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纳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体系的实验室及服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围绕重点产业,为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根据服务效果和工作成效对开放实验室进行量化评价,对成绩突出、作用显著、影响力大的开放实验室择优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联合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或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开放创新载体,共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产品验证、技术转让、产学研协同等活动。根据设备购置、研发支出、产品验证、技术转让、房屋租赁等资金预算评审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中关村开放实验室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支持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科技研发
第四十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四十六条 支持内容。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额,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等。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内部日常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包括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外协加工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
企业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指企业当年形成或租用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建筑物(按研发使用面积进行分摊)等固定资产支出。
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支持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在2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国家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财务凭证、合同及票据材料复印件。
第七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五十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原则上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七)拨付支持资金时,如机构或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八)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根据该项目上年度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一年度支持。
第五十一条 获得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创新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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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中科园发, 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提升, 能力, 优化, 创新, 环境, 支持, 资金,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