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2〕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的《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试点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科技创新,培养科研领军人才,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设立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河南省特聘研究员岗位先期在省科学院、社科院、农科院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特聘研究员岗位是根据科研项目所需用人情况,向国内外发布需求信息,通过一系列的选拔程序确定人选,实行项目目标任期责任制,吸引国内外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来我省开展研发创新工作,不断提升我省科研机构整体研发水平,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发创新领军人才。
二、设岗条件
(一)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优势项目、学科,依托团队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在近期达到或有可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建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机构;
(三)科研团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通过设岗和特聘研究员引进,有望实现学科发展的重大突破;
(四)机构综合实力较强,能为特聘研究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设岗程序
(一)申请设立特聘研究员岗位的单位,根据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需要,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设置相应的特聘研究员岗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申请表》。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岗位设置意见进行评议、遴选后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三)特聘研究员岗位根据科研项目紧缺急需人才的情况设置,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工作,对个别特殊岗位可特事特办。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10人。
四、人选条件
(一)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二)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国、境外特聘研究员可不受此限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并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历,旅居国(境)外的应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发明专利等。
(三)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从事重大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有望突破关键科学问题,取得原始创新成果。
(五)具有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协同攻关的创新团队。
(六)聘期内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七)具体岗位职责和选聘人员条件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选拔审定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特聘研究员岗位设置数额,各设岗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选。每个特聘研究员岗位推荐候选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每个被推荐候选人要有3名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其进行评议、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每个特聘研究员岗位可特聘1个研究员。特聘研究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
(三)试点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特聘研究员候选人并填报《特聘研究员候选人推荐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拟定特聘研究员人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授予“河南省特聘研究员”称号。
六、聘任管理
(一)特聘研究员岗位属动态岗位,不受单位编制、事业单位岗位限制,实行聘任制管理。在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后,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需要,如需继续设置,按程序重新申报。
(二)设岗单位与受聘研究员签订聘任协议,协商确定聘期权利义务、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工作目标、生活待遇等事宜,并将聘任协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特聘研究员的聘期。采取分段性聘任或一次性聘任方式,分段性聘任聘期最短不少于一年,一次性聘任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结束,聘任协议自动解除。确因工作需要续聘的,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设岗单位与受聘研究员签订新的聘任协议。
(四)对特聘研究员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根据所签聘任协议,重点考察受聘者在项目实施、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组织开展对特聘研究员岗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协议。聘期考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设岗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采取定性定量方式对特聘研究员进行全面评估、评价,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均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特聘研究员在岗期间,如触犯法律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任协议,设岗单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解除聘任协议,取消“河南省特聘研究员”称号,对其享受的相关待遇予以终止。
七、岗位待遇
(一)特聘研究员在聘期内,享受设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研究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万元,由省财政按照研究确定的特聘研究员人数,分期拨付给设岗单位。
(二)设岗单位可根据特聘研究员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设岗单位,对特聘研究员可采取更加灵活的薪酬补贴方式。
(四)特聘研究员岗位津贴、工资待遇和科研补贴等由设岗单位统筹安排并落实其他有关待遇和科研经费。
(五)积极鼓励、支持特聘研究员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争取中央扶持资金。对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聘研究员,可申报参加国家和省各类优秀人才评选。
八、组织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聘研究员申请选拔、岗位设定、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特聘研究员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建立经常性联系,认真倾听、采纳特聘研究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智囊作用。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联谊会,及时了解特聘研究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实行特聘研究员岗位考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设岗单位要及时掌握特聘研究员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情况,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入特聘研究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奖励、培训、选拔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及时掌握特聘研究员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奖惩、离退休等情况,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特聘研究员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建立特聘研究员信息库,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库的作用,促进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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