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6〕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政办发〔2016〕3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4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及省属金融机构,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当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市州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证券期货和要素市场机构;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五)融资企业(上市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企业、“新三板”融资企业等);
(六)担保公司;
(七)市州政府。
第四条 评选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通过对贷款、存贷比、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非信贷类融资、金融风险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按得分高低对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表彰。具体评分标准为:
1.贷款余额(15分),新增贷款额(20分);
2.余额存贷比(10分),增量存贷比(5分);
3.涉农贷款余额(15分),增速(5分);
4.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申请贷款获得率不低于上年(15分);
5.非信贷类融资(指用于省内投资的银行承兑票据、委托贷款、债券融资等)新增额(10分);
6.不良贷款率(5分)。
当年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证券期货和要素市场机构。
1.对省属证券公司完成省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并通过验收、保荐省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省内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2.对期货公司为省内企业提供套期保值等金融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3.对各类要素市场机构为省内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托管基金运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以上结合当年全省直接融资整体情况和测评结果进行表彰。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
1.对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和给付额、税收贡献、农业保险赔款、获得省部级奖励表彰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按得分高低对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表彰。
2.对当年牵头联系保险资金投入我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测评表彰。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对信托公司等以上各类公司当年融资且用于省内投资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表彰。
(五)融资企业(上市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企业、“新三板”融资企业等)。
1.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表彰;
2.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且用于省内投资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表彰。
(六)担保公司。
重点通过对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额、担保放大倍数、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担保额、中小微企业担保户数、代偿及损失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按得分高低对排名靠前的机构给予表彰。具体权重为:
1.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额(25分);
2.担保放大倍数(20分);
3.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担保额(20分);
4.中小微企业担保户数(20分);
5.代偿及损失情况(15分)。
(七)市州政府。
重点通过贷款新增额、完成省政府下达贷款增速目标任务、存贷比、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直接融资和地方金融风险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按得分高低对排名靠前的市州政府给予表彰。具体权重为:
1.贷款新增额(10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贷款增速百分比(20分);
3.增量存贷比(10分);
4.涉农贷款新增额(10分),增速(10分);
5.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情况(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申请贷款获得率不低于上年的情况)(10分);
6.直接融资额(15分);
7.不良贷款率(10分);
8.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情况(5分)。
第五条 组织评选。
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考评,提出表彰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获奖名单抄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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