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二、关于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关于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以及安排1名残疾人应届(择业期两年内)大学生就业的,均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关于残保金征收和就业年审
残保金按年度征收,征收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残保金征收和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各级残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按比例就业年审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六、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各项支出,要根据各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二)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拿出专门的职位(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用人单位因职能或岗位特殊不能或没有招录(聘)残疾人的,可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提高奖励标准。
(三)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国家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不少于10人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安置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医院)等,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残疾人通过政府和街道兴办的贸易市场、商铺摊位、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便民服务点等,实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应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摊位店面等。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资金扶持。对个体工商户开办的保健按摩机构招录盲人从业的,按照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灵活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提升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质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能力评估等服务。支持各类企业单位开展残疾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组织残疾职工参加脱产培训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各级残联和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残疾人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给予经费支持。支持具有我区户籍的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对残疾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自治区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六)支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机构无障碍改造。各级残联要将各类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就业(孵化)基地、盲人按摩机构、康复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等纳入无障碍改造计划,给予经费支持,消除残疾人就业中的各类障碍,为残疾人工作生活提供无障碍环境。
七、关于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一年残保金收入、残疾人事业支出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税务部门、残联要对辖区内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残联、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八、关于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自治区税务、残联要共同推动建立残保金征收工作信息交互平台,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征收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推进残疾人求职招聘等就业信息全区互联互通。
九、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措施,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创造性开展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引导、鼓励和帮助用人单位进一步提高解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和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动态更新、用人单位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残保金缴纳审核征收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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