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督发〔202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6-08 01:00:4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督发〔202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5月6日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区设置和督学配备
 




第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和学校布局及规模,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一)省级督导责任区以设区市和高校分别设置。其中,每个设区市为一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高校督导责任区一般以5-8所学校设置。

(二)市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分别设置。

(三)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为本级督导责任区配备足够数量的责任区督学,承担督导相关工作;委派督导责任区主任,统筹组织开展常态化督导任务。

第五条 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省督学和3名兼职省督学。市、县级督导责任区结合实际配备责任区督学。

省级责任区督学联系指导市、县级督导责任区。

 



第三章 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第六条 责任区督学的督政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责任区内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规范办学行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师等评价导向及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责任区内学校校舍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防控校园欺凌联动机制和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周边环境治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承担对政府教育履职评价相关指标的日常了解,对教育重点任务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突出问题整改等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区督学的督学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四)发现、推广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五)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七)配合完成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章 责任区运行机制





第八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研究督导责任区工作,听取督导责任区工作汇报,解决督导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督导责任区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要求,实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采用“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督导,督导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 责任区督学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督导。督导活动至少2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督导结束后,责任区督学应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区督学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完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督导责任区工作任务发布、督学地图、督学记录、督导报告、问题整改、意见建议等“一网通办”。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在各类教育评优树先过程中,应将责任区督学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学校,责任区督学可向同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将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第六章 责任区督学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组织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责任区督学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责任区督学补充和交流机制。因督学换届、岗位调整等原因造成责任区督学空额的,应及时补充,并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交流轮岗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区督学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在责任区督导的工作量、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办学行为落实情况、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学校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区督学,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责任区督学,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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