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6-07 22:08:1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法院党组研究,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







为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有效控制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和债权人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破产成本

1.本指引所称破产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等。

二、诉讼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依据债务人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4.管理人为收回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三、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因拖延增加管理费用。

6.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首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债务人经营场所不适宜办公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7.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应鼓励资产整体转让,避免零散出售造成费用成本增加,价值贬值。

8.对于债务人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及时收取分红。

9.对债务人的鲜活、易腐、易损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管理人应在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

10.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需要委托审计机构时,应当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把报酬报价作为确定机构的主要因素。

11.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鼓励进行网络询价或定向询价。

12.破产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为优先,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

13.管理人为债权人利益需要提起诉讼或对正在进行的诉讼提起上诉的,涉及诉讼费用数额巨大的,应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说明案件情况及风险,并做好记录,表决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行使职权。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4.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15.管理人财务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执行职务的日常开支应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做到事出有因、支出有据。

16.管理人应当廉洁自律,严禁将个人费用或者不属于破产费用的开支在破产费用中支出。

17.管理人因执行职务外出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参照破产企业所在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8.管理人在日常办公时,应首先使用自己或债务人的办公设备。确有必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购置。该办公设备列为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

19.管理人应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以网络方式召开会议,通过电子方式传送会议资料,节省会务费用。

20.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单独列支费用,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公司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单独列支费用,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1.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的财务监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包括项目、金额、事由等,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更换管理人。

22.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委托审计机构对执行职务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存档。

五、管理人报酬

23.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应与其所付出的劳动、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工作质效相匹配。

24.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25.有两家以上同级管理人参加同一案件竞争的,人民法院应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没有充分理由不得确定报价更高者担任管理人。

2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并确定报酬方案后,取得报酬较高的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法院指定担任一个低报酬或无报酬破产案件管理人。

27.人民法院可以对企业破产财产价值较高的案件与企业破产财产价值较低的案件进行统一打包,一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并综合案件情况,统筹考虑,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28.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对相关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合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适当进行调减。

29.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除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外,一般不予调整。但对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管理人,可以调减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

30.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多收取的部分应予退回。

31.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从破产财产中支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职情况由人民法院参照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确定。

32.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33.管理人未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不予或减少支付报酬。给债务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共益债务

34.共益债务的确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确有必要且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慎重分析甄别,应当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作为判断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原则。

3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继续经营的,职工工资参照本地同行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对特殊岗位或特殊行业的破产企业,需要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其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地同行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7.管理人对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出的水电、物业、维修、仓储、运输、保管及办公费等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应编制费用预算清单,并制定严格的开支审批程序,控制超预算支出。

七、附则

38.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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