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会发〔2021〕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0 06:25:59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1〕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打造审批“高速公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提高,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实行范围。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的申请机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

(二)职责划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三、办理流程

省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市、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或电子证书。

四、监管管理

(一)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近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许可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落实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措施。

(二)抓好执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落实落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附件:

1.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的告知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3.**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9日










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协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会计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或电子证书;

3.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行政审批机关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其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会计师事务所就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执业许可证书。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书面承诺;

2.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市、州、县(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州、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市、州、县(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州、县(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该申请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___市、州、县(区)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近三年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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