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1〕1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1-07-10 02:50:4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1〕11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敬志,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进桂,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矿长,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国栋,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宋涛,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永志,招远市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林书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杨茂兴,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王德铅,招远市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赵成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王义亭,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或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尹志广,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永生,中共党员,招远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负责人(参公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王晓东,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二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杨云亮,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李宝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原书记、原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兰建国,中共党员,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负责人(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考卫启,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侯福江,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任志义,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梁国栋,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2.徐晓伟,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李胜涛,中共党员,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战亮,招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5.张金亮,招远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原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6.吴有进,招远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7.贺业增,招远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副厅级)。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招远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责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扣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烟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监管,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烟台市政府要组织招远市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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