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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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商务委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相关支出政策;

(二)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

(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商务委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外贸结构布局,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发展外贸业态新模式;扩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构建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国际性展会、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广告、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和企业培训等。其中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及“双自主”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进出口通关服务设施、跨境电子商务仓储设施及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等项目建设。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完善境外批发、零售、备件库、售后维修及呼叫中心等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促进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贸易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贸易摩擦应对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当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

5.鼓励培育外贸新业态模式。鼓励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公共宣传等,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对外贸易。

(二)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鼓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等。

2.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一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综合考虑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示范城市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完善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二是促进新兴服务出口。对企业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一定的贷款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三是鼓励重点服务进口。对进口的服务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3.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重点支持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领域以及北京加快培育的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开展服务进出口等内容。

4.鼓励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发展。支持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商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和活动。支持开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业务;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支持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培训等工作。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

(1)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3)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支持境外渔业合作。

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3.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支持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以及支持通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4.支持和建设企业“走出去”平台。

(1)支持建立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引导平台及风险防控平台,帮助企业切实提高“走出去”及国际化经营能力。

(2)建立“高风险国家”投资项目“海外投资险统一投保平台”,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扩大保险覆盖面。

(3)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运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5.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市地方企业(单位)组织的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6.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

7.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四)促进商业会展业发展

(五)搭建促进外经贸发展平台

1.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专业性展会,对北京展团场地租赁、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组织工作等费用予以支持。

2.支持企业投保信用保险,防范经营风险;指导企业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保障市场运行及监测、维护产业安全。

3.支持境外北京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发展,进一步提升境外服务北京企业、贸易促进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品质,提高北京与有关国家地区的经贸发展水平。

4.组织开展外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课题研究、评估,加强行业宣传。

5.促进企业走出去、开展行业咨询培训、搭建外经贸公共服务及担保平台,改善企业营商及融资环境。

(六)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对国家和北京市确定的重点外经贸发展领域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及其他经中央部委、市级财政允许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经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评审后,财政部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并由市商务委根据工作进度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八条 对于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按各支持方向实施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标准使用。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规定、各支持方向实施方案,结合中央年度外经贸重点工作的通知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通过市商务委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在外经贸发展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将外经贸结转资金调整用于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商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公共平台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由市商务委直接进行项目审核。

(二)经市商务委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三)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项目需录入“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支持企业发展类项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市商务委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年度提取比例不超过市级外贸发展资金总额的2%。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各类资金项目预算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根据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违规问题的,以及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发展资金。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5〕2277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和《关于2016年度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京商务电商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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