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会〔2021〕60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0 06:25:3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治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21〕600号





相关市、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年来,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进一步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得到行业好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不申领执业证书非法执业,或执业证书被吊销后非法执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督促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办理执业证书;整治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下达属于整治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清单,采取“上下联动、委托检查、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方法,针对以下四种情形分别组织整改。

(一)督促申请执业许可。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超过60个工作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 ahzwfw.gov.cn/)“皖事通办”栏目,及时申请执业许可,对未及时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责令其整改。

(二)督促限期整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未获得执业许可,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委托属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地)财政部门送达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无证经营”。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直接查处。

(四)督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工商注销手续。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或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且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财政部门及时将上述企业信息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依法处理处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对“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关处理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加强对“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发现上述“无证经营”情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向财政部门反映,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县(区)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诚信建设。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对存在以上整改问题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做到应改即改,自觉做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秩序的践行者。

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属地会计师事务所督促整改情况,于8月30日前分别对口上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  章辉0551-68150196;(电子邮箱:kjc0551@126.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私经济监管处  刘朝猛0551-63356964(电子邮箱:ahgsjgsc@sina.com)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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