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21〕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7-23 05:35: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加快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着力激发平台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按照“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要求,优化平台经济营商环境,保护平台经济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找准发展定位,强化技术创新驱动、应用场景牵引,把平台经济发展贯穿于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推进全过程;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支持消费领域平台经营者挖掘市场潜力;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释放平台经济领域创新动力和发展潜力,加快引育全省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平台经济体量大幅增长,创新力和活跃度有较大提升。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制度机制,涉及平台经济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环境持续优化,政策体系、产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我省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增长点,为推进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现代化打牢基础。

二、建立健全规则制度


(三)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完善平台经济准入规则,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强化对平台企业进入社区团购、住房租赁等特定领域的监管。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和联合监管。指导督促旅游民宿领域的政策落实,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强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核与运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国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防止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优化审查机制,不断强化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平台经济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围绕做好“三篇大文章”,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制定指标先进、填补空白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智慧景区建设规范》地方标准,评选“智慧景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反垄断执法。强化反垄断规制,依法查处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方式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协助平台企业做好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工作,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严厉查处串通定价、价格欺诈、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刷单炒信以及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社区团购、长租公寓、交通运输等领域利用资本优势低价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才的能力素质。(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市场协同监管,依法规范网络集中促销行为,探索开展线上监测和数据比对,强化平台经济领域智慧监管。加强对直播行业的整治和规范,打击互联网虚假广告和直播带货等新兴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应依法持牌经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机制。转变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探索符合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办法,对平台经济领域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推动平台经济监管创新和繁荣发展。〔省(中)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探索建立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低、风险高的平台企业,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不断完善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形成过惩相当的信用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数字化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的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等,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探索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十一)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紧扣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加速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分行业、分区域打造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化领域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建设一批有特色的行业(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发、制造、管理、物流、销售等资源要素的在线化汇聚和平台化共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企业提高平台面向不同行业和场景的应用服务能力,探索形成商业发展模式。推动工业企业利用5G、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实现业务、数据和设备上云上平台,形成以平台为核心,基于“数据+模型”的制造业发展新模式。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推进企业开展“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产业链上云”等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数字孪生、边缘技术、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推进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工厂建设。培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加快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支持基于互联网的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线上消费提质扩容。推动平台经济为高品质生活服务,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化商贸流通业电商应用,鼓励传统商贸企业与平台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建设线下优选产品体验店,助推培育“一刻钟”便民消费商圈。支持电商、快递进入农村,打通优质商品进入农村渠道。建成全省三级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建制村快递服务覆盖率达100%,实现快递物流网络城乡全覆盖。加快跨境电商提档升级,引导快递企业积极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进国际邮件、快件处理中心建设。推动互联网向教育、医疗、健康、社保、养老、托育、文化、旅游、家政、体育等重点民生服务领域渗透,培育线上线下结合的社会服务新模式新体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智慧农业。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农业等新业态。鼓励引导互联网企业深入农村,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新的农村生活方式。鼓励引导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企业与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数字化合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设辽宁省智慧农业中心。鼓励农业装备行业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管理融合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十四)压实平台经济参与者主体责任。明确平台经营者在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平台(含APP)索权、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平台经营者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平台经济营商环境。推进平台经济市场准入便利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场景应用,探索提供全省统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与大型电商平台建立直通联络机制,有效利用互联网企业数据优势,增强对网络线索的发现、研判、追溯能力。严厉打击危害网络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发布虚假违规信息等涉及网络平台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平台内经营者恶意降低服务品质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保障良好的安全消费体验。加大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电子商务产品抽检结果、缺陷产品召回等信息。督促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引导和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平台消费纠纷和解、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和消费纠纷在线快速解决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在餐饮服务、网约车、共享出行、在线教育、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平台经济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背景审查、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营造诚信经营和规范发展的平台经济新理念。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与相关平台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省(中)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十九)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及商业模式等创新。强化农业农村创业创新,为农民打造汇集农村民生、农业科技、惠农政策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窗口。搭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农业金融服务平台,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惠农金融服务。积极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与创业孵化对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创新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等相关政策。推动省内大专院校开设电商和平台经济相关专业课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基站建设,推动装备制造、钢铁、石化等行业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继续扩大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规模,争取“星火·链网”超级节点在沈阳市布局建设;加快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省市县三级同标准、线上线下无差别。建立政务数据共享一体化体制机制,全省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全部与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互通,以省数据共享平台为总枢纽,实现数据资源归口管理。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要素产权、定价、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机制,推进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不断完善数据赋能和数字惠民服务。围绕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办理、电子证照加密等领域,丰富政务服务应用场景。〔省委网信办、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监督指导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联网备案、网络实名、信息管理、日志留存、数据保护、安全防护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网络数据安全地方标准,确保平台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探索建立平台经营者网络与信息安全属地信息通报机制,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工作。落实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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