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0〕108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9 02:27:2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京发改〔2020〕10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规范使用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残保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

(二)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落实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

三、强化监督

(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市、区财政局、残联按国家规定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服务

(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办理就失业登记,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方便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多途径办理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残联等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五、工作要求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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