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社〔202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0-09 21:23: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社〔2021〕7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规定,落实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促进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现就新冠病毒疫苗附条件上市后,本轮(2021年2月6日起,截止时间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居民免费接种疫苗财政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性

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分析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有力阻断病毒传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二、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办法及分担机制

各级财政按照经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的30%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其中中央与广西按5∶5分担。我区各级财政负担50%的部分,自治区与设区市本级(含城区)按5∶5分担、自治区与县(含县级市,下同)按8∶2分担。

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机制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机制。

中央财政支持医保基金开展疫苗免费接种的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在本轮疫苗接种期间,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结算流程设置为初审环节、复审环节、终审环节。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各级财政可先行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1.初审环节。

(1)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初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分别汇总本地2021年2月6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接种信息并进行审核;同级医保部门及时对同时段本地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本地区财政补助情况,并牵头初审工作。

(2)自治区有关部门初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1月7日和7月8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报送经三部门初审后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接种信息、疫苗价格、疫苗及接种费用支出数据、医保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分县区明细数据等)。

2.复审环节。

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经三部门初审后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审核意见写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3.终审环节。

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1年8月底、2022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经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复审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进行终审,终审结果作为结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如本轮疫苗接种工作截止时间晚于2022年6月30日,该时点以后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另行通知。

(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机制。

自治区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安排下达,在本轮疫苗接种期间,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步开展结算,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具体为: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终审结果和我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结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已垫付的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相关费用,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明确的政策另行结算。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加强协调,高质量做好补助资金结算申报工作。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结算所需材料,并根据职责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接种人次数、疫苗及接种费用总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支付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和医保基金结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统筹地区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开展的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工作,根据审核需要,及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确保按进度完成结算申报材料的复核。

(三)自治区财政厅应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自治区医保局应及时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和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同时督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先核对无误再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如发现多下达(拨付)或少下达(拨付)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市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下达(拨付)的补助资金。

(五)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XXX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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