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30 01:15:3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9〕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附件:湖南省工伤预防 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0日







湖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以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第四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以《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为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畴单独或联合提出,并参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动组织实施,并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第六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跟进、付款程序、评估验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及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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