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1〕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67号令)、《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南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湖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湘人社发〔2019〕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
第四条 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面向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全社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工伤预防费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市州(含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后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特殊情况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5%以内,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要纳入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要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行政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项目遴选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费用审核和结算等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推荐的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中择优组建。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中提出评审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等工作。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培训等业务;
(三)从事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四)具有实施相应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
(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卫健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工伤医疗、职业病危害状况和职业病预防、诊断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评估、整改措施等信息,为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根据近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征求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意见后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鼓励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工伤预防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具体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三人以上的单数),由评委会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要与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社部制定的协议范本签订服务协议后(协议范本附后),再由其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后,需要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要报项目批复部门备案并说明情况。项目实施时要严格履行协议,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验收,确保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社、卫健、应急部门组织实施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中确定实施单位并由其组织实施,人社、卫健、应急部门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推动项目实施。对费用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一)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
(二)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职工满意率大于85%,培训对象的安全生产知识得到提升、工伤预防理念、职业心理、职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巩固,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总人数的比值,项目实施期间及实施后6个月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项目实施前三年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经办机构会同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应急等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评估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估验收报告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项目遴选、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评估等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牵头组织的单位或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市州在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要根据市州基金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合理确定工伤预防费支出规模和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将工伤预防工作覆盖到区县,同时明确市州、区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结算
第十九条 办理结算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的工作清单及相关佐证资料、费用明细、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结算费用要控制在协议额度以内。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企业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上报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伤预防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的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符合协议规定,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五)工伤预防项目的预算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伤预防项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七)工伤预防项目支付和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今后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
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决定,由乙方负责实施本工伤预防项目,甲方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以及费用审核支付。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 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与规划,提出宣传(培训)服务需求与项目标准;
宣传:乙方负责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宣传手册等宣传品或开展宣传服务等其他宣传活动。
培训:培训人数不得少于*人;培训内容*;教材*;培训时间*天。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
(二)参与人社、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组织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四)为乙方提供政策咨询及必要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五)对乙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理的服务行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限期整改。
(六)根据协议规定支付相关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甲方同意;
(二)须成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
(三)定期向甲方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像、文档等资料,及时向甲方反馈本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四)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并安排专人(团队)对项目进行监管;
(五)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与本协议约定无关的任何活动,原则上不得把本协议中的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六)主动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问询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及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由其自行完成或已经取得第三方合法完整授权,无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对以上侵权行为的争议,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后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第七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项目报告,由甲方报人社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乙方应配合做好评估验收工作。
第九条 对跨年的项目,乙方在12月底前要向甲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甲乙双方依据项目预算费用,约定本项目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原则上不得追加。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在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的规定,支付%项目预付款;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验收为合格的,在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供的项目结算资料,审核无误的,甲方在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
评估验收为不合格的,则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后按以上规定支付。收到款项后,乙方向甲方开据合法有效的正式等额发票原件。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伤保险预防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必要时查阅、复印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做到所送结算资料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提交虚假资料。如因结算资料有误或上交资料不及时,导致费用不能及时支付,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乙方如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四条 甲方无故撤销项目,终止协议履行,预拨款不得要求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要求其退回预付款;乙方构成有诈骗、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预防费支出的行为,甲方应依法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商定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甲方确认乙方的协议服务期限为期**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乙方需提前日书面报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社会保险 乙方:工伤预防项目
经办机构(盖章) 实施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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