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法字〔2021〕11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30 01:52:12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1〕1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我省籍,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二、列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一)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

(二)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作业的;

(三)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

(四)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者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电子身份标识的;

(五)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逸、威胁、恐吓、妨碍、阻挠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的;故意采取虚假、欺骗等非法手段影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公务的;

(六)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的;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建造或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

(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召回,未按规定时限回港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使用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的(双方渔业船舶均列入);

(八)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卸或关闭、屏蔽、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将其他船舶的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或者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或航行作业信息或AIS识别码的;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拒不执行停航整顿或者禁止离港决定的;

(十)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十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科研调查文件的;

(十二)违反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其他应当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的情形。

三、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渔船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全省予以通报,在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网站公告,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告及网络形式在其辖区内公布。

(二)列入黑名单的渔船管理期为3年,自《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算。管理期内未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简称省局)按规定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失信单位名单中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重新计算。

(三)管理期内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管理期内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

(四)管理期内不得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

(五)扣除其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六)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不得参与海上科研调查、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参与政府及军事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管理期内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

(八)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记录,提报“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程序规定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对符合列入条件的渔船,在《山东省渔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点击“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按钮,制作并向当事人下达《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附件1)。每月5日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渔业主管部门填写《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报告表》(附件2),将上月列入黑名单渔船的纸质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省局,省局以《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报书》(附件3)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在省厅网站予以公告。

(二)省局根据每月汇总的违规渔船黑名单,在《山东省渔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相关数据信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直主管部门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其渔船所有人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诉;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而未列入以及应公布而未公布的渔船,知情者可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举报,亦可直接向省局举报。

五、执法要求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查处的违规渔船,必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违规记录栏中载明,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渔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未列入、不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列入、未到期提前解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附件:

1.山东省列入黑名 单渔船通知书

2.山东省列入黑名 单渔船报告表


3.山东省列入黑名 单渔船通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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