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会协〔2021〕22号《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赣会协〔2021〕22号
各设区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2021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我会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坚持帮扶提升职业化水平,促进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个并重。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二、检查时间和程序
(一)事务所自查阶段:事务所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业务规程实施情况、业务项目质量情况、工作底稿归档情况及内部治理情况(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互审年报的、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业务报告未按规定报备的及支付业务介绍费的)等方面进行自查,编写自查报告,如实反映事务所情况,提出改正措施,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各事务所于8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1)电子版按属地原则报送设区市注协,省直所直接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省注协。
(二)设区市注协上报阶段:设区市注协负责收集辖区内所属事务所(含分所)的自查报告,确保所属事务所(含分所)自查自纠工作全履盖,并于8月10日前将所属事务所(含分所)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省注协。
(三)实地检查阶段:8月中旬,省注协安排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各设区市注协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所属事务所,开展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2021年,原则上按“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来确定检查对象。同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直接确定为检查对象:
(一)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
(二)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含中注协或其他部门转交省注协处理的执业质量问题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事项);
(四)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五)在5年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
(六)未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和未提交2020年检查整改报告的事务所。
四、检查内容
省注协在2021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落实“五个并重”原则,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根据日常监管线索和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针对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承接和保持、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有针对性的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程序,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以及非注册会计师或外部人控制事务所等的情况。
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独立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监控。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有效聚焦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在确定业务项目时,应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业务报告:
(1)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舞弊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企业的审计报告;
(4)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或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审计报告;
(5)用于银行融资、发行私募债券或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
(6)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有投诉举报等线索表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以及上一次检查中未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7)出具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业务报告选取的范围是事务所自上一次接受省注协检查以来,尤其是在最近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报告。抽查时,检查小组将考虑抽样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数量。
2.业务项目的检查内容
对于业务项目,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特别是对于盈利能力强的新业务、大额营业外收入、异常的大额应收款项及缺乏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等是否执行了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
在检查中还要关注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收集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的政策和文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五、检查问题的处理
在现场检查中,检查小组要与事务所充分沟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质量控制体系及执业质量问题集中进行交流反馈,肯定好的经验做法,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帮助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质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务所应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为体现行业检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检查结束后,我会将对质量控制体系存在薄弱环节的事务所开展上门专业帮扶;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根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我会将移交江西省财政监督局调查处理。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21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充分认识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及时提交自查报告,做好接受执业质量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省注协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组进所检查期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其他注册会计师、财务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务所、检查组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或拒绝检查。
(四)检查小组要本着保密、回避、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按照省注协的要求,编制检查底搞,获取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联系人:吴玲玲,电话:0791-87287825,
电子邮箱:1310894279@qq.com。
XX会计师事务所XX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根据《XX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X会协〔2020〕XX号)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注协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0年度审计项目在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中受到惩戒,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此自查报告应涵盖事务所自查阶段所提出的要求。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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