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办〔2020〕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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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办〔2020〕4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7日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2013年12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2019年12月3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以省委、省政府等名义开展的项目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级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项目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七条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变更,由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变更,由省委、省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项目范围与本地管辖范围或者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一般每5年表彰1次,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项目经费预算和奖励办法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设立、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申请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和承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参评人员及集体总数、表彰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实施方案和表彰形式等);

(二)新闻媒体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同级宣传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社会组织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各地各部门向上级报送的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 者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数控制,从严把握,统筹兼顾,合理设置。

市级党委和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临时性项目计入各地各部门项目总量。

第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各部门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以不公示,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的,可以单独审核;

(四)省协调小组将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政府按照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要加强统筹、科学组织、强化宣传,按照从严从紧、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标准筹办,高水平开展,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称号。

第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表彰名额应当从严把握、科学确定,坚持代表性与典型性相统一,一般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省级表彰项目的集体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集体总数的千分之一,个人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万分之三;

(二)省级以下表彰项目的集体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集体总数的百分之三,个人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千分之五,原则上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个人最多不超过150个。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评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对象重点向工作条件艰苦的地方、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对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逢项目评选周期,拟在本年度开展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上一年12月底前按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协调小组提出申请,并报项目实施方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15天内

将表彰结果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和个人;没有明确要求我省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举办。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比照开展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企业举办或者承办,党政机关不得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企业开展的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对于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退出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申请退出,报省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可以提出撤销意见。省级拟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省级以下拟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决定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包含“河南省”“中原”“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三十二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全省性科学技术表彰奖励活动(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文艺评奖、新闻媒体评奖、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严审批境外组织机构在我省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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